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1523民初2228号
原告:河南建材地质工程勘察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银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本案第三人。
被告:信阳中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义仁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77年1月11日出生,住新县。
第三人**,男,汉族,1974年2月23日出生,住新县。
原告河南建材地质工程勘察院有限公司与被告信阳中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8日立案,因该案处理可能与**有利害关系,本院依法追加**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本院于2019年12月28日收到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河南建材地质工程勘察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1692元,减半收取15846元,由原告河南建材地质工程勘察院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余中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代书记员 黄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