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再担保有限公司与宁夏大可建材装饰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宁0106执222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宁夏再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宁夏大可建材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新城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56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被执行人**,男,1979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
被执行人**,女,1981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
被执行人***,男,1984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本院作出的(2016)宁0106民初106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应执行标的3168555元(含执行费33748元),未执行标的316855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房屋及车辆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致使本案执行不能。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宁0106民初106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立军
代理审判员**超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万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