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大可建材装饰有限公司

宁夏新耀玻璃有限公司与宁夏大可建材装饰有限公司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宁0105民初4896号
原告:宁夏新耀玻璃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
被告:宁夏大可建材装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某。
原告宁夏新耀玻璃有限公司与被告宁夏大可建材装饰有限公司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30日立案。原告宁夏新耀玻璃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宁夏新耀玻璃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夏新耀玻璃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实收50元),由原告宁夏新耀玻璃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宫胜利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颜丽
附:本案裁定所适用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