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中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省中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南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8)闽0502行初91号 原告福建省中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安县螺城镇东关街小商品市场4#-406-东-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1793754741W。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北京盈科(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江北大道南安市人力资源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50583003837826Q。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代理人***、***,南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 第三人***,男,1952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省中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南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劳动、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中,原告以其与第三人就工伤赔偿事宜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本案原告福建省中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省中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福建省中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注: 本裁定书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