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粤06民辖终164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凯沃智能装备(青岛)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佛山市昱晟钢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凯沃智能装备(青岛)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佛山市昱晟钢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20)粤0606民初17974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凯沃智能装备(青岛)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为加工承揽合同纠纷,合同履行地是上诉人住所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本案应由上诉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凯沃智能装备(青岛)有限公司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裁定将本案移送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产品订货合同》第七条约定:“如果甲乙双方出现合同纠纷,双方应友好协商处理,协商不成引起诉讼的,由起诉方所在地法院管辖处理,由违约方负担全部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上述管辖条款可以认定是合同双方当事人协议选择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且并不违反有关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故该管辖条款应为合法有效。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