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鲁0211民初10368号
原告:凯沃智能装备(青岛)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
法定代表人:臧某,职务总经理。
被告:佛山市昱晟钢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法定代表人:郭某某,职务总经理。
原告凯沃智能装备(青岛)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昱晟钢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6日立案。因原告需在佛山法院起诉,原告凯沃智能装备(青岛)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凯沃智能装备(青岛)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38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