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沃智能装备(青岛)有限公司

凯沃智能装备(青岛)有限公司、佛山市昱晟钢业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粤06民辖终87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凯沃智能装备(青岛)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富春江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5952983515。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佛山市昱晟钢业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广东乐从钢铁世界不锈钢**西环路**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MA4UTEU84J。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凯沃智能装备(青岛)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佛山市昱晟钢业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21)粤0606民初1386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凯沃智能装备(青岛)有限公司上诉称,案涉四份订货合同并非同一整体,第一份《产品订货合同》中约定管辖为“起诉方所在地法院管辖”,第二份《产品订货补充合同》及后两份《产品订货合同》均约定管辖为“甲方所在地法院管辖”。第二份合同是对第一份合同的变更和补充,后两份合同与前两份合同的内容完全不同,签署时间也相差巨大,属于相互独立的合同。第二份《产品订货补充合同》对第一份《产品订货合同》的管辖条款进行了变更,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本案应当由甲方所在地即上诉人所在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审理。据此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定作合同纠纷。根据被上诉人的主张及案涉四份合同内容,案涉四份合同均系被上诉人用于焊接不锈钢框架所定作的设备,案涉四份合同构成一个整体,四份合同中有关管辖条款可视为双方当事人对案涉合同争议达成了多个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的合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案涉2018ZF-901《产品订货合同》第七条约定:“如果甲乙双方出现合同纠纷,双方应友好协商处理,协商不成引起诉讼,由起诉方所在地法院管辖处理,由违约方负担全部责任。”本案中,上述管辖条款可以认定为合同当事人协议选择纠纷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且并不违反有关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应为合法有效。被上诉人即原审原告住所地位于佛山市顺德区。据此,原审法院作为合同当事人协议选择管辖的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