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鲁0211民初13455号
原告:凯沃智能装备(青岛)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富春江路19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5952983515。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诚功(黄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诚功(黄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昱晟钢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广东乐从钢铁世界不锈钢A区西环路37、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MA4UTEU84J。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耀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耀粤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凯沃智能装备(青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沃公司)与被告佛山市昱晟钢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昱晟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凯沃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昱晟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凯沃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昱晟公司向凯沃公司支付拖欠货款35800元,并支付自2019年9月2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以35800元本金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支付利息);2、诉讼费、保全费等其他费用由昱晟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昱晟公司从凯沃公司处订购设备,分别于2018年9月21日签订编号为2018ZF-901的《产品订货合同》,于2018年12月25日签订编号为2018ZF-902-1的《产品订货补充合同》,于2019年5月27日签订编号为201905-XM0527的《产品订货合同》,于2019年8月25日签订编号为KW-2019-YS-1001的《产品订货合同》,四份合同总价为816000元,昱晟公司已经向凯沃公司支付780200元,尚剩余35800元未支付。凯沃公司多次催要,昱晟公司均不予支付,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为维护凯沃公司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准许。
昱晟公司辩称,昱晟公司与凯沃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已经佛山市顺德区作出(2020)粤0606民初17974号生效民事判决书,其中载明经过庭审举证质证后,已认定案涉设备确实没有调试合格记录。判决书认为涉案设备存在部分质量问题,只是不足以构成依法解除合同的条件。昱晟公司与凯沃公司签订的产品订货合同(2018ZF-901、2018ZF-902-1)第二款付款方式与期限约定待工程师调试完毕后付5%(¥29000元)货款,但设备并未调试成功以及调试完毕,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尚未成就。昱晟公司与凯沃公司签订的产品订货合同(201905-XM0527)第二款付款方式与期限约定待设备调试完毕后付5%(¥6800元)货款,但设备并未调试成功以及调试完毕,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尚未成就。2020年7月15日在***与***的聊天记录中***明确表示:“项目失败了,我们的尾款也不要了”,法定代表人是指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公司,***以凯沃智能装备(青岛)有限公司的名义承诺不要尾款了,该行为的法律后果应由凯沃智能装备(青岛)有限公司承担,因此昱晟公司无需再向凯沃公司支付尾款。因此,对于凯沃公司的诉求,昱晟公司不予认可。同时,昱晟公司无需再向凯沃公司支付尾款,因此也并不存在迟延支付货款的现象。2019年10月12日、2019年10月26日、2019年12月16日***与***的通话中证明涉案机器设备从交付至今,并未能验收合格,且至今无法投入生产,***明确表示同意拆除设备,同意昱晟公司退货,既然已经同意昱晟公司退货,涉案尾款当然无需支付。综上,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凯沃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于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采信并在卷作证。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7月9日,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受理了原告昱晟公司与被告凯沃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并作出(2020)粤0606民初17974号生效民事判决,昱晟公司在该案中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解除原、被告双方于2018年9月21日签订的产品订货合同、于2018年12月25日签订的产品订货补充合同及于2019年5月27日签订的产品订货合同;2、凯沃公司返还涉案设备款780200元(三份合同总价为814000元,昱晟公司向凯沃公司付款780200元),赔偿租金及其他损失1799800元。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查明如下事实:2018年9月21日,昱晟公司与凯沃公司签订一份编号为2018ZF-901《产品订货合同》,约定昱晟公司向凯沃公司订购双驱大龙门焊接机2台、变位机2台,焊接电源1台、工装2套,共计58万元;合同签订后,昱晟公司应向凯沃公司支付设备50%预付款29万元,设备发货前付26.1万元,工程师调试完毕后付货款2.9万元,剩余货款一年后全部付清;产品自签收合格单后一年内免费负责保修;昱晟公司技术人员和凯沃公司共同验收设备产品,昱晟公司对设备无异议后,凯沃公司负责将昱晟公司验收合格的设备运送到昱晟公司公司,昱晟公司验收托运车辆是否对设备损坏,验收无损后昱晟公司负责把设备卸至昱晟公司使用地点,昱晟公司必须准备好焊接件后通知凯沃公司,凯沃公司派人安装调试,昱晟公司要为凯沃公司安装调试设备提供便利的配套设施和足够的试焊件及工具服务;本合同自收到设备款时起生效,款项到位后5个工作日到货。昱晟公司为此于2018年9月30日支付15万元、2018年10月16日支付14万元、2019年3月20日支付26.1万元。2019年3月26日凯沃公司交付了设备及工装。
2018年12月25日,昱晟公司与凯沃公司签订编号为2018ZF-902-1《产品订货补充合同》,约定昱晟公司向凯沃公司订购固定剪叉式升降平台1台,货款9.8万元:合同签订后,昱晟公司需向凯沃公司支付货款9.8万元后合同生效,凯沃公司安排生产;产品自签收合格单后一年内免费负责保修,昱晟公司技术人员和凯沃公司共同验收设备产品,昱晟公司对设备无异议后,凯沃公司负责将昱晟公司验收合格的设备运送到昱晟公司,昱晟公司验收托运车辆是否对设备损坏,验收无损后昱晟公司负责把设备卸至昱晟公司使用地点,昱晟公司必须准备好焊接件后通知凯沃公司,凯沃公司派人安装调试,昱晟公司要为凯沃公司安装调试设备提供便利的配套设施和足够的试焊件及工具服务;本合同自收到设备款时起生效,款项到位后20个工作日发货。昱晟公司为此于2018年12月25日支付4.9万元、2019年3月19日支付4.9万元。昱晟公司于2019年3、4月收到设备。
2019年5月27日,昱晟公司与凯沃公司签订编号为201905-XM0527《产品订货合同》,约定昱晟公司向凯沃公司订购T4和HKCB各1套,总价款13.6万元;合同签订后,昱晟公司应付给凯沃公司50%设备款6.8万元,设备发货前昱晟公司应付给凯沃公司45%设备款6.12万元,设备调试完付剩余5%即6800元;产品自签收合格单后起三个月内免费负责保修;到货地址广州市新塘智能技术创新工业园(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镇××道××号××栋××;凯沃公司负责将昱晟公司工装打包完成并运送至昱晟公司,昱晟公司对工装进行验收,验收无损后昱晟公司负责把设备卸至昱晟公司使用地点并签验收合格单;本合同自收到设备款时起生效,款项到位后33个工作日发货。昱晟公司为此于2019年6月2日支付6.8万元、2019年9月5日支付6.12万元。昱晟公司于2019年7月收到工装。
2019年8月25日,昱晟公司与凯沃公司签订一份编号为KW-2019-YS-1001《产品订货合同》,约定凯沃公司订购工装设计费2000元,合同签订后昱晟公司应全款付给凯沃公司;凯沃公司为昱晟公司提供整套设备加高图纸,翻转变位机图纸;本合同自收到设计款时起生效,款项到位后即提供图纸。昱晟公司为此于2019年8月30日支付2000元。
根据昱晟公司人员***与凯沃公司法定代表人***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2019年5月27日,***称“你那个价格也太贵了吧”“你以前不是说才1.2万块钱吗”,***回复“工装连上运费哈的,也都不赚什么钱”“工艺得换,你们得整体闷火工艺,不然变形量大”,***称“这两个你算便宜一点吧,之前让你们做T6的你们就做成了B9的,搞得那一整套都浪费了”,***回复“嗯”“我折算一下,看看还能让多少”,***称“赶紧再算一下”“这个自动焊接机太慢了,你再设计一个有两个平台的,一个装,一个焊。不然我们的效率太低了,完不成客户的任务”,***回复“刘总,最低给您便宜1万了,因为一开始给您便宜了一部分了,总价14万,我们工装不赚什么钱的”,***回复“工装都这么贵,如果做一二百套的机型那可以就亏大了,以后还有很多套你还要再便宜才行。这一次就136000元吧”。2020年7月15日,***称“基于您方一直消极回避也不处理协调事项,我公司已经起诉您和您的公司”,***称“你找出合同看一下,你的工件不标准,在合同内容里面清楚写着”“现实中您的工件偏差很大。因为工件不标准我们也做不了”。***称“我们的工件是已经寄了二套样过去您那边试机,如果是不标准您是不是在发货前就要告之我们或者中止?问题是您还要求我们付款发货,前后调试了半年,之后才推说我们的工件不标准太牵强了”***称“合同有写工件不标准,甲方全责”,***称“你说我们的工件不标准有没有书面或者口头上跟我们提过这个事呢?为什么现在我们起诉你才说这个事呢?你说工件不标准,要什么样的工件才能达到你说的标准要求呢”***回复“正负10丝”“合同一直有写。技术协议有”。***称“这半年我们租场地重新装电陪着您公司人员安装半年,花了将近200万,这个事你公司现场安装的尹工都是非常清楚的,中途您不停要求我们另外订升降机,重新订工装又花了几十万,我们的这个损失是比设备金额大几倍”,***称“其实不管谁对谁错,这个结果都不是大家想看到的”“项目失败了,我们的尾款也不要了。我们也有投资,也为你们的项目做了很多努力”“尹工一去一两个月”“这不是因为你们工件的变形太大,所以焊接不了。而且为了给你们做好,我做了多少试验”“其实这种结果谁想看到啊。你们工件不标准我们真是做了各种方案改进”“可是这个技术问题做不到解决,机器人很标准,工件不标准一切都是白搭。我们从一开始就要求你们工件标准,你说没问题“给你供了设备了,又出现各种变形问题”。
根据焊接机器人安装群微信聊天记录,2019年4月27日,昱晟公司人员***称“你把人都撤走了,后面的事怎么处理”,***回复“我们先定一下改进方案,改好给您进度”“是个稍微大点的改动”。2019年5月11日,***称“你们做完合同收完订金都半年了还没装好,我们这个T6的项目都做完了,你们还不赶快搞好”,***回复“得先看一下,以前那套工装改进的地方才能进行下一套的设计。焊接工装都需要做一些微小改动”。2019年5月19日,***称“你们做的工装是不是没按框架实物去加工,实物框里面是三长与3550成90度垂直,现在工装变成里面两长与3130成90度垂直,现在试装发现装配不对?”,***回应“我们按照图纸做的”,***称“按图纸做的,装实物不对啊”,***回应“落实一下图纸吧”。
根据***与***的微信聊天记录,2019年11月11日,***问“试验如何?成功没”,***回复“还在实验”。2019年11月13日,***问“准备得如何?现在旭璟催得急,你那边怎么样了”,***回复“我们试不出来了”,***称“首先设备这块满足不了要求,再者两次工装都是不对,我们也不能接收这种设备,你们也应不会用这种设备忽悠客户吧”。
诉讼中,昱晟公司与凯沃公司均确认昱晟公司所订购的设备是用于焊接不锈钢框架;2018ZF-901《产品订货合同》为主设备合同,2018ZF-902-1《产品订货补充合同》为主设备的辅助设备:201905-XM0527《产品订货合同》的设备是使用在主设备上的工装。KW-2019-YS-1001《产品订货合同》是支付201905-XM0527《产品订货合同》的工装设计费;工装的主要功能是固定不锈钢以便于主设备进行焊接;青岛盛腾源机械有限公司为凯沃公司的曾用名。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在上述判决中驳回了昱晟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庭审中,原被告均认可昱晟公司尚未支付凯沃公司尾款35800元。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昱晟公司应否支付凯沃公司剩余货款35800元及相应利息?
案涉四份订货合同签订至今已经三年多,期间原被告经历多次诉讼,昱晟公司未提交充足证据或有生效判决证明凯沃公司交付的设备存在质量问题,且昱晟公司已经实际使用案涉设备,昱晟公司在本案中主张的案涉设备未调试合格、付款条件不成就的抗辩意见,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2020年7月15日***在微信中陈述的“其实不管谁对谁错,这个结果都不是大家想看到的”“项目失败了,我们的尾款也不要了。我们也有投资,也为你们的项目做了很多努力”,该意思表示发生在(2020)粤0606民初17974号民事案件审理期间,结合微信聊天前后语境,可以认定***是为了促成双方诉讼和解作出的上述意思表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在诉讼中,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协议作出妥协而认可的事实,不得在后续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根据,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均同意的除外”。根据上述规定,***作出的尾款不要的意思表示不能作为判决依据。
综上,昱晟公司应支付凯沃公司剩余货款35800元。关于凯沃公司主张的利息,因双方未约定违约责任,且凯沃公司未提交实际损失证据,结合具体案情,本院酌定昱晟公司以3580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即2022年7月12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参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九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佛山市昱晟钢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凯沃智能装备(青岛)有限公司货款35800元及利息(利息以35800元为基数,自2022年7月12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参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凯沃智能装备(青岛)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8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佛山市昱晟钢业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凯沃智能装备(青岛)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应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通过网上上诉(登录山东法院电子诉讼服务平台,登录地址:lsfwpt.sdcourt.gov.cn:7865),并向本院递交书面上诉状正本1份,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缴纳上诉费的,视为未上诉。
判决生效后,权利人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2年。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自动履行法律义务告知书》
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具有国家权威性和强制执行力,当事人应当依法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否则人民法院将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将面临以下执行风险:
一、经济风险。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执行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人民法院有权对其名下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等强制执行措施,并有权对被执行人及其住所、经营场所进行搜查。
二、失信风险。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有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或者通过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抗拒执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人民法院有权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向征信机构通报,由征信机构在其征信系统中记录。
三、司法风险。被执行人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执行人员执行公务或者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有权对被执行人或者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人民法院有权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采取限制出境措施。
应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属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工作人员、村居两委工作人员、中共党员、民主党派等身份特殊人员的,人民法院还将在第一时间向所在单位通报其不履行义务的信息,同时向纪委监察部门通报,由纪委监察人员对其进行约谈,严重者给予相应纪律处分、调离岗位、停薪待岗甚至辞退。
四、刑事风险。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或者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提高诚信意识、树立诚信观念,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