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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迪(北京)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981民初5359号 起诉人:***迪(北京)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XX。 法定代表人:***,执行**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达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达宽律师事务所律师。 起诉人***迪(北京)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以**(东台)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被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起诉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公司退还起诉人支付的货款220350元;2、判决**公司承担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20年3月,******与**公司就购买熔喷布事宜签订《过滤熔喷材料采购合同》。合同签订后,******依照合同支付了全部价款220350元,******用**公司提供的熔喷布制成口罩样品后,将生产的口罩委托广州xx集团有限公司出具检验检测报告,报告中显示“通气阻力不符合”。******多次联系退货,**公司一直推诿,拒不退还已付货款。故具状起诉,请求支持如前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与**公司之间系买卖合同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起诉人提供的《采购合同》约定,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发生纠纷,尽量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约定实质是选择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约定有效。现******因熔喷布质量问题要求**公司返还货款提起诉讼,******住所地在北京市密云区,故对本案我院不具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迪(北京)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陈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