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和壹博物馆有限公司

成都市成华区拾野自然博物馆、烟台和壹博物馆有限公司展览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06民辖终14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市成华区拾野自然博物馆,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双林路339号1栋3层1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光沐东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光沐东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烟台和壹博物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栖霞市跃进路72号(西二里店村西)。 法定代表人:***,经理。 上诉人成都市成华区拾野自然博物馆因与被上诉人烟台和壹博物馆有限公司展览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2023)鲁0686民初4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上诉称,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并将本案移送至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与理由:双方签署的《动物标本借展合作协议》(合同编号:20170719,简称案涉合同)第六条约定:“本协议的履行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不能协商解决的,甲乙任何一方均可提交己方法院诉讼解决”。该协议管辖违反唯一性、确定性原则,应属无效,本案管辖确定应适用法定管辖,具体理由如下:一、本合同协议管辖约定违反唯一性原则。所谓协议管辖的唯一性原则是指双方当事人在选择纠纷管辖法院时,需在可供选择的法院中作出择一确定的选择,不能选择两个以上的人民法院进行管辖,案涉合同即选择了两个法院。案涉合同约定为“己方法院”,即在本案争议发生后,“甲乙双方均有权向自己一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解决争议”,因双方均有诉权,所以自己一方所在地法院既可能是上诉人住所地法院,亦可能是被上诉人住所地人民法院,无法通过该约定确定唯一管辖法院。因此,该约定违反管辖唯一性原则,故协议管辖约定应属无效。二、本合同协议管辖约定违反确定性原则,原则上“己方法院”属约定不明,仅有单务合同属于例外情形,例如借款合同,仅有出借人对借款人享有请求权,故即使约定为己方法院管辖时,亦能够合理解释为出借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此时协议管辖方才不违反唯一性、确定性原则。而本案标本展览合同系双务合同,拾野博物馆与和壹博物馆互负权利义务,合同争议发生时,按照合同约定,上诉人住所地人民法院与和被上诉人住所地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管辖法院不具有确定性,故协议管辖约定无效。三、协议管辖约定不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2022修正)》第30条规定,本案应适用法定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简称《民事诉讼法》)第24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而本案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均在成都市成华区,因此应由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管辖。而原审法院错误认定应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属于事实认定不清,法律适用错误。 被上诉人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依据《动物标本借展合作协议》诉请上诉人返还标本,本案系展览合同纠纷。上述合作协议第六条明确约定“本协议的履行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不能协商解决的,甲乙任何一方均可提交己方法院诉讼解决”。依据该管辖协议的约定,双方均可以向自己住所地法院提起诉讼,该约定的实质是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该管辖约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合法有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十条第一款“根据管辖协议,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从其约定”的规定,现被上诉人作为原告选择向其住所地的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于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上诉人主张案涉管辖约定不具有唯一性、确定性而属无效,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