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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某等与四川省某有限责任公司锦江一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川0104民初2681号 原告:姚某,男,1991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彭州市。 被告:重庆长安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 法定代表人:邓某,职务不详。 被告:四川省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徐某,职务不详。 被告:四川省某有限责任公司锦江一分公司。营业场所: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 负责人:吴某。 原告姚某与被告重庆长安某有限公司、四川省某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某有限责任公司锦江一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3日立案。原告姚某于2023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姚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姚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姚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