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渝0105民初10943号
原告:深蓝汽车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鱼嘴镇永和路39号2屋2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MA5YXHKB07。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单位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中联(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92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抚松县。
原告深蓝汽车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3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与本院立案受理的(2023)渝0105民初10935号案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同一仲裁裁决提起的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规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对双方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一并作出裁决。综上,本案应并入已立案受理的(2023)渝0105民初10935号案审理。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6号)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3)渝0105民初10935号案件审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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