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渝0105民初26547号
原告:***,男,1997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武隆区。
被告:深蓝汽车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鱼嘴镇永和路39号2屋2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MA5YXHKB07。
法定代表人:***,具体职务不详。
原告***与被告深蓝汽车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系其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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