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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毕节越友运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502民初18149号 原告:***,男,汉族,1984年8月4日出生,住贵州省大方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般授权代理),系贵州创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系贵州创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毕节越友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毕节市七星关区天河***新城4组团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02MA6HBPNQ09。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男,汉族,1967年3月13日出生,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 第三人:重庆长安新能源汽车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鱼嘴镇永和路39号2屋2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MA5YXHKB07。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贵州小目标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孟关乡孟关汽车城超市外A区停车场5号6号门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11MA6GWRCU2M。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与被告毕节越友运输有限公司、第三人**、第三人重庆长安新能源汽车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贵州小目标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233.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邵 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