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5民初59915号
原告:北京建远万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大瓦窑东一街307号02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兰台(南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2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
原告北京建远万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以下简称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5日立案。
原告诉称,请求判令:1.原告无需支付被告2021年12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工资2738.4元;2.原告无需支付被告2021年7月1日至2021年8月30日提成差额84899.2元;3.原告无需支付被告2021年7月1日至2021年8月30日剩余单套奖励5000元;4.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就本案劳动争议,原告以被告、北京**人力资源顾问有限公司为被申请人向北京市东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作出京东劳人仲字[2022]第600号《裁决书》。原告不服裁决结果,诉至本院。
经审查,被告曾以原告、北京**人力资源顾问有限公司为被申请人向北京市东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于2022年4月6日作出京东劳人仲字[2022]第600号《裁决书》。原告因不服上述裁决结果于2022年5月20日向本院提起本案诉讼,北京**人力资源顾问有限公司因不服上述裁决结果于2022年4月26日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就同一仲裁裁决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后受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移送给先受理的人民法院。”故本案应当移送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条、第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