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3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南通佳德利高强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平潮镇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江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诸建鑫,江苏江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监利县光大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湖北省监利县容城镇交通路2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京百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上海赣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上海市奉贤区新四平公路468弄12幢706室。
法定代表人:**太,该公司执行董事。
再审申请人南通佳德利高强工程材料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监利县光大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二审被上诉人上海赣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苏06民终25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南通佳德利高强工程材料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