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利县光大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监利县光大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鄂10民终92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9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监利县。 委托代理人:邓阳成,监利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3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监利县。 委托代理人:蓝咏帆,湖北睿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监利县光大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监利县容城镇交通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湖北司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47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监利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1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监利县***人,住监利县。 委托代理人:***,湖北荆利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监利县光大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路桥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监利县人民法院(2016)鄂1023民初10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9月13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及其委托代理人邓阳成、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蓝咏帆,被上诉人光大路桥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被上诉人***,被上诉人***及其委托代理人***等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首先,光大路桥公司将该工程转包给**劳务公司,而**劳务公司是独立的法人公司,不论***在本案中是工程的融资人还是**劳务公司的实际法人代表,对外承担民事责任的主体应该是**劳务公司,而**劳务公司在本案中并未参加诉讼,因此,一审遗漏了必须共同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其次,***受***的雇请参加施工,在工作中***被***的车辆撞伤,***是直接侵权人,***是***的雇主,***在主张权利时可以选择向雇主主张权利也可以选择直接向侵权人***主张权利,关于这个问题,在重审时需要向***释名。另外,对于***来说,***是如何进入施工场地施工的,***与光大路桥公司或者**劳务公司是何种法律关系需要进一步查清;再次,对于335000元垫付医疗费的问题,应查明资金来源,只有垫付人在本案中负有责任时才能作相应的扣减。 综上所述,一审认定事实不清,且遗漏了必须共同参加诉讼的当事人,上诉人***的上诉理由部分成立,本院支持有理部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监利县人民法院(2016)鄂1023民初100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监利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徐 峰 审 判 员  *** 代理审判员  ***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一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