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建三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天津利安达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天津利安达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鄂武昌民商初字第00608-2号
原告:中建三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天津利安达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
负责人:***,总经理。
被告:天津利安达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建三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天津利安达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被告天津利安达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建三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建三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建三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35元、保全费1870元,共计4405元,由原告中建三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王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