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鄂武汉中民商初字第01019号
原告:中建三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雄楚大道28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湖北浩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武汉市铭源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吴家山台商投资区新华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建三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三局房地产公司)与被告武汉市铭源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建三局房地产公司于2015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中建三局房地产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建三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24846元,减半收取112423元,由原告中建三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