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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建三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武汉市铭源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鄂武汉中民商初字第01019号 原告:中建三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雄楚大道28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湖北浩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武汉市铭源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吴家山台商投资区新华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建三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三局房地产公司)与被告武汉市铭源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建三局房地产公司于2015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中建三局房地产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建三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24846元,减半收取112423元,由原告中建三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