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陕0304执恢195号
申请执行人:西电宝鸡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高新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青山电气(内蒙古)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稀土高新区青
法定代表人:***,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西电宝鸡电气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山电气(内蒙古)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查,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的(2023)陕0304民初296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首次执行案号为(2023)陕0304执1900号,该案以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终结(2023)陕0304执1900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现申请执行人以有财产可供执行为由,申请恢复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1)被执行人给付货款2964570元及款清之日止利息。(2)支付案件受理费15315元、保全费5000元。本院立案受理,执行费33009元。
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
本案执行标的为:货款2519884.5元。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其余执行请求。二、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2519884.5元。具体支付方式:2025年7月25日前支付50万元,此后每月25日前支付50万元,2025年12月25日前全部付清。三、若被执行人未按照上述约定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有权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此外,被执行人同意向申请执行人按未付全部款项支付30%的违约金。四、执行人向本院缴纳执行费33009元。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对被执行人网络资金、银行账户的冻结措施;同意解除被执行人的失信、限制高消费措施。六、申请执行人撤回本次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申请执行人撤回对本案的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六)项、第二百六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5)陕0304执恢19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