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0304民初315号
原告:西电宝鸡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高新开发区高新27路(凤凰九路北段1号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15521667543。
法定代表人:***,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子长县中宝煤炭运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子长市秀延街紫旭华庭1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623MA6YHU5997。
法定代表人:***,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西电宝鸡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子长县中宝煤炭运销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2024年1月23日,原告西电宝鸡电气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电宝鸡电气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电宝鸡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32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西电宝鸡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