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电宝鸡电气有限公司

西电宝鸡电气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宝鸡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304民初992号 原告:西电宝鸡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高新开发区高新27路(凤凰九路北段1号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15521667543。 法定代表人:***,任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金实小区***201幢3**3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3MA6PL5H82K。 法定代表人:***,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西电宝鸡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西电宝鸡电气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126074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逾期利息暂计12372.59元;3、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20年9月10日签订了总金额315185元的《工业品买卖合同》,合同编号为20200826002。签订后,原告作为出卖人,已按时向被告交付全部设备且足额开具了全部增值税专用发票,但被告至今未依据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剩余货款126074元。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均不在**区,故不属于受诉法院管辖。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驳回原告西电宝鸡电气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534元,待本裁定生效后退还给原告西电宝鸡电气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四日 法官助理 马 蕾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