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陕0304执恢114号
申请执行人:西电宝鸡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高新开
发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新疆喀什齐鲁纺织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喀
什地区喀什经济开发区深证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山东如意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高新区如意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北京如意时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西电宝鸡电气有限公司与新疆喀什齐鲁纺织服装有限公司、山东如意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如意时尚投资控
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1)陕0304民初148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由被执行人新疆喀什齐鲁纺织服装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西电宝鸡电气有限公司货款841万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法:以3454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30日至2020年12月29日止;以841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2月3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30%计算),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山东如意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在新疆喀什齐鲁纺织服装有限公司未付货款841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执行人北京如意时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条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36368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被执行人新疆喀什齐鲁纺织服装有限公司、山东如意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如意时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负担。本院立案受理,执行费72649元,首次执行案号为(2021)陕0304执1174号。在首次执行中,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遂终结(2021)陕0304执1174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在恢复执行中,**,本案执行标的为841万元及违约金,案件受理费36368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执行费72649元。在恢复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山东如意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股票(轮候冻结)。冻结、扣划山东如意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在齐鲁银行两账户内存款分别为110793.07元、60809.71元,以上两笔合计171602.78元,本院已将171602.78元转入申请执行人提供的银行账户中。因被执行人目前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遂向本院书面撤回恢复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恢复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书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案件可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六)项、第二百六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3)陕0304执恢11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王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