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千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陕0328民初374号
原告:***,男,生于1984年6月4日,汉族,住陕西省咸阳市武功县,农民。
被告:陕西恒业盈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千阳县城关镇新城家园2号楼2单元22楼0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宝鸡鑫达土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麟游县九成宫镇东大街2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陕西恒业盈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宝鸡鑫达土建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795元,减半收取计89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成赟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