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903民初2771号之一
申请人:宏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盐城市青年西路28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恒大地产集团盐城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盐城市盐都区新都路紫金大厦B。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宏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恒大地产集团盐城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宏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恒大地产集团盐城有限公司名下9300000银行存款或者其他等值财产予以查封。并已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宏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国家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恒大地产集团盐城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300000元或等值的其他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宏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周 华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闵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