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泰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0224民初101号
原告:***,男,1972年12月12日出生,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拜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彦,拜泉县育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84年10月5日出生,住泰来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文峰,泰来县卫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宏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
法定代表人:蒋宏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宏连,男,住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连斌,男,住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
被告:泰来九洲兴泰生物质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泰来县。
法定代表人:邢晓燕,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江苏宏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泰来县九州兴泰生物质热电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3日以双方当事人庭外达成和解,被告***自愿一次性再给付其各项损失共计95,000元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任红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李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