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宏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延长石油有限责任公司延安炼油厂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洛川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陕0629民初1055号
原告宏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顺公司”)与被告陕西延长石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延安炼油厂(以下简称“延安炼油厂”)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原、被告的法定代表人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实际施工人是指无效合同的承包人。在本案中,被告延安炼油厂未与原告签订任何施工合同仅与陕西化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关于“延安炼油厂CFB硫化床锅炉烟气脱硫脱硝除尘项目”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该合同属有效合同。原告公司认可其项目部经理蒋金春等人持有陕西化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三公司关于“延安炼油厂CFB硫化床锅炉烟气脱硫脱硝除尘项目100米烟囱内壁防腐工方案”带人进入被告延安炼油厂进行施工,原告仅存在事实上属为陕西化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履行了有效合同义务的施工人并非无效合同的实际施工人。原告又作为有资质的施工人替陕西化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被告履行了义务,不能突破被告延安炼油厂与陕西化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合同相对关系直接向被告主张权利意即本案被告主体不适格,故本院对原告的诉讼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经审理查明,2016年1月被告延安炼油厂将“延安炼油厂CFB流化床锅炉烟气脱硫脱硝除尘项目”施工分包给陕西化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双方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延安炼油厂CFB硫化床锅炉烟气脱硫脱硝除尘项目100米烟囱内壁防腐工程”是“延安炼油厂CFB硫化床锅炉烟气脱硫脱硝除尘项目”中的一部分。2016年5月20日蒋金春持有陕西化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三公司关于“延安炼油厂CFB硫化床锅炉烟气脱硫脱硝除尘项目100米烟囱内壁防腐工方案”带领共十四人进入被告延安炼油厂进行施工,当日蒋金春以原告宏顺公司(原名“江苏省宏顺高空建筑防腐维修有限公司”)项目部经理的职务并带领共十四人与被告签订《延安炼油厂项目管理部外来施工单位安全管理责任书》。被告延安炼油厂与陕西化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工程于2017年2月完工,2017年7月11日双方对合同的履约进行了合格验收。庭审中,原告称其提出要求被告承担168万元的诉讼请求的依据系原告公司项目部经理蒋金春与时任被告延安炼油厂副厂长冯伟在施工后口头约定。被告称其已于陕西化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进行过结算。
驳回原告宏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9920元,全部退回给原告宏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常忠民
书  记  员   宋晨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