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浙0206民初4204号
原告宁波闽通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宏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8月6日在微法院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支付全部所欠货款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闽通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993元,减半收取996.50元,由原告宁波闽通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陈广秀
代书记员 陈凌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