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福州市保罗再生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闽01民终4861号
上诉人宏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福建省南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福州市保罗再生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2019)闽0125民初25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裁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2019)闽0125民初259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宏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10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雷晓琴 审 判 员 江 舟 审 判 员 田始凤
法官助理 陈 曦 书 记 员 江焰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