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闽01民终4861号
上诉人宏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福建省南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福州市保罗再生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2019)闽0125民初25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裁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2019)闽0125民初259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宏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10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雷晓琴
审 判 员 江 舟
审 判 员 田始凤
法官助理 陈 曦
书 记 员 江焰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