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110民初9945号
原告:杭州华江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塘栖镇李家桥村。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金诚同达(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匡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崇贤街道众望街**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于2019年5月20日立案受理原告杭州华江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匡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通知原告杭州华江建材有限公司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但原告杭州华江建材有限公司既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免、缓交的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