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521民初3272号
原告:湖州三中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德清县雷甸镇临杭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世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匡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临平区临平街道杭栢城12幢2307室。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州三中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匡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湖州三中混凝土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又未向本院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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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