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6)鲁0921执1089号
申请执行人:某甲公司,住所地宁阳县。
被执行人:某乙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
申请执行人某甲公司与被执行人某乙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宁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5)鲁0921民初684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按裁定书履行,该案于2026年3月23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亦履行了部分义务,双方约定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2025)鲁0921民初684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