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阿斯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杭州阿斯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珠海市晶艺玻璃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109民初8381号
原告:杭州阿斯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596607419H,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新世界财富中心2幢0单元5001室。
法定代表人:朱浩江,公民身份号码XX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晓兵,公民身份号码XXX,该公司员工。
被告:珠海市晶艺玻璃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6175134208,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香工路18号6厂房101房。
法定代表人:马睿。
本院在审理杭州阿斯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珠海市晶艺玻璃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杭州阿斯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19日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杭州阿斯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珠海市晶艺玻璃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杭州阿斯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珠海市晶艺玻璃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96元,按四分之一收取174元,由杭州阿斯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杜志慧
二O二二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汪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