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阿斯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杭州阿斯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02财保137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湖南省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人民中路65号第005栋。
法定代表人:肖杰才。
委托诉讼代理人:伍贤华,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铭娜,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杭州阿斯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新世界财富中心2幢0单元5001室。
法定代表人:朱浩江。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鹏,浙江衡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杭州阿斯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湖南省第一工程有限公司申请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4月20日作出(2021)湘0102财保137号民事裁定,冻结湖南省第一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8,168,192.94元,或查封、扣押等值的其他财产。
解除保全申请人湖南省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以其交通银行长沙窑岭支行账号为4316××××5580的银行账户已足额冻结为由,于2021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其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四方坪支行账号为4300××××6653、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人民路支行账号为4300××××0402、华融湘江银行株洲供销支行账号为8290××××2671的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湖南省第一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湖南省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四方坪支行账号为4300××××6653、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人民路支行账号为4300××××0402、华融湘江银行株洲供销支行账号为8290××××2671的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超臣
二〇二一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丁思雨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一)保全错误的;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