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02财保137号之二
本院于2021年4月20日对申请人杭州阿斯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省第一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作出的(2021)湘0102财保137号民事裁定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21)湘0102财保137号裁定书中第一页倒数第四行“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向本院作出仲裁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自愿为此次保全提供担保。”,补正为“担保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向本院作出仲裁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自愿为此次保全提供担保。”。
审判员 刘超臣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丁思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