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吉0302民催1号
申请人:吉林省合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人吉林省合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6日立案后,依法于2023年5月12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吉林省合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持有的票号1050004420246000、票面金额10万元的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吉林省合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申请费100元、公告费790元,由申请人吉林省合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