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一品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长某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湖南一品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3101民初3768号 原告:长***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湘湖街道车站北路湘湖渔场锦成苑8栋303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四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四维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湖南一品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沙坪街道中青社区大明大道31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师(长沙)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师(长沙)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长***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一品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立案。2021年11月3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731.76元,减半收取7865.88元,由原告长***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日 代理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