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海威斯特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市浦东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0)沪0106行初981号
原告上海海威斯特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祖冲之路********。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上海市浦,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divstyle='LINE-HEIGHT:25pt;TEXT-INDENT:30pt;MARGIN:0.5pt0cm;FONT-FAMILY:宋体;FONT-SIZE:15pt;'>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
被告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上海市浦,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divstyle='LINE-HEIGHT:25pt;TEXT-INDENT:30pt;MARGIN:0.5pt0cm;FONT-FAMILY:宋体;FONT-SIZE:15pt;'>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第三人***,男,1966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委托代理人***,湖南玉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海威斯特保温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及被告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20年12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未损害国家、社会的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海威斯特保温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海威斯特保温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