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淳安县人民法院
通知书
(2023)浙0127执1160号
申请执行人淳安泰源建材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杭州德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淳安泰源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杭州德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案由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一案中,经被执行人自行支付案款283031.66元、执行费4145元,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五日备注:《结案通知书》的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第十五条之规定。
注意两点:1、执行完毕应制作结案通知书,并发送给双方当事人。
2、双方当事人书面认可执行完毕或口头认可执行完毕并计入笔录的,无需制作结案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