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逸生态建设有限公司

杭州同晖管道有限公司;海逸生态建设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浙0203民初15891号之一 原告:杭州同晖管道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逸生态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海曙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1975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西湖区。 原告杭州同晖管道有限公司与被告海逸生态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6月16日立案。原告杭州同晖管道有限公司于2025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杭州同晖管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同晖管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杭州同晖管道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