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迅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2深圳市微腾创科技有限公司与东莞市东城宝信电脑经营部、广东迅扬电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粤03民初586、587号之一 原告:深圳市微腾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东城宝信电脑经营部,住所地东莞市东城区。 经营者:**,女,1985年9月1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河南省正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讯扬电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东坑镇。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市微腾创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莞市东城宝信电脑经营部、广东讯扬电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23054××××.7)纠纷二案,本院于2016年4月14日立案。2017年4月24日,深圳市微腾创科技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微腾创科技有限公司所提撤诉申请,系对自己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合法、自愿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微腾创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两案案件受理费合计4600元,本院减半收取2300元,由原告深圳市微腾创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其余部分退还原告。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