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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中科久明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某某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一案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粤1973财保999号 申请人:东莞市中科久明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万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万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1。 申请人东莞市中科久明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价值399029元的财产。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东莞中心支公司为申请人提供了等额的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价值399029元的财产。 冻结银行账户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从实际保全之日开始计算。原告申请延长保全财产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日前向本院书面提出申请,否则期满后被告转移财产致使原告损失的后果由申请人自己承担。 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本案保全费2515元,申请人已缴纳。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