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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恒怡多精彩科技有限公司、芜湖多精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06民初4813号 原告深圳市恒怡多精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广东都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广东都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芜湖多精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县安徽新芜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东坑镇。 法定代表人***。 本院审理原告深圳市恒怡多精彩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芜湖多精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在法定期间内未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亦未申请缓交、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深圳市恒怡多精彩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