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1973民初6625号之一
原告:深圳市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道福围社区107国道旁怀德银山大厦926。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华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东坑镇正崴五路5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东莞市迅扬智能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东坑镇正崴五路5号1号楼602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深圳市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迅扬智能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1日立案。原告深圳市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未违反法律规定,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905元、保全费2020元,诉讼费共4925元。由原告深圳市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