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焉耆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新2826民初646号
原告:巴州聚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焉耆回族自治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79年12月3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焉耆回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联***事务所律师。
原告巴州聚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8日立案。原告巴州聚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和解,现原告巴州聚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巴州聚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2.5元,减半收取计56.25元,由巴州聚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