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621民初1451号之一
原告:江苏亿力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安市西城街道黄海大道西265号8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1MA1W5R4E9A。
法定代表人:杨德志,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祎,海安市海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日盛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崇川区瑞景商贸广场5幢4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00MA1MBAQM1W。
法定代表人:石鑫梅,执行董事。
原告江苏亿力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日盛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6日立案。2020年5月14日,原告江苏亿力电气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且被告以主动履行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亿力电气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亿力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29元,减半收取2164.5元,诉讼保全费1570元,合计3734.5元,由原告江苏亿力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刘春华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丁 冀
书 记 员 曹智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