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原告:济南海依兰机电液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槐荫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山东泰安煤矿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案在审理原告济南海依兰机电液压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泰安煤矿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行使其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济南海依兰机电液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30元,由原告济南海依兰机电液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