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北执字第924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北海机械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四方区傍海中路13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济南海依兰机电液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槐荫区小辛庄西街55号321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四商初字第8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青岛北海机械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扣划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271300元,该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四商初字第85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