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海依兰机电液压有限公司

青岛北海机械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执行案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北执字第924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北海机械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四方区傍海中路13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济南海依兰机电液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槐荫区小辛庄西街55号321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四商初字第8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青岛北海机械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扣划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271300元,该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四商初字第85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