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海依兰机电液压有限公司

济南海依兰机电液压有限公司与上海申福高压泵液压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7)沪02民辖终38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济南海依兰机电液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申福高压泵液压件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上诉人济南海依兰机电液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申福高压泵液压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2017)沪0230民初12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济南海依兰机电液压有限公司上诉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确定经济纠纷案件管辖中如何确定购销合同履行地的规定》(法发【1996】28号)第三条规定,口头购销合同纠纷案件均不依履行地确定案件管辖。本案中没有签订任何书面合同,因此不适用合同履行地规则确定管辖,故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从当事人双方的合同来看,合同履行地为上海申福高压泵液压件有限公司所在地,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受理本案并无不当。原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人管辖权异议,本院应予维持。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确定经济纠纷案件管辖中如何确定购销合同履行地的规定》(法发【1996】28号),该篇法规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80年1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期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九批)的决定》废止,故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代理审判员 *** 书记员 ***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