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浙0281民初4509号
原告:范某,男,1972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宁波某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钟某,该公司经理。
被告:项某,男,1970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民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范某与被告宁波某有限公司、项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11日立案受理。原告范某于2025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范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范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范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一日
代书记员毛颖